內蒙古規范電子賣場采購明確采購人主體責任
2026年01月29日 08:52 來源:中國財經報 【打印】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采購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旨在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運營管理,督促采購人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采購活動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競爭有序、誠實信用且便捷高效開展。
《指引》明確,采購人是電子賣場采購活動的責任主體,需遵循“誰采購、誰負責”原則,建立采購需求與采購結果終身負責的管理機制,全面統籌需求制定、采購形式及方式選擇、結果確認、合同簽訂、履約驗收、資金支付、質疑答復等全流程工作。
在采購需求制定環節,采購人需嚴格依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等政策要求,落實綠色采購、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及本國產品優先等政府采購政策,嚴守資產配置標準與公務用車管理規定,遵循電子賣場品目范圍、限額標準及采購程序規則。同時,采購人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預算,秉持厲行節約原則科學制定采購需求,嚴禁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遵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不得對供應商設置不合理差別待遇或歧視性條件。
針對采購全流程管理,《指引》強調采購人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管理辦法》規范操作,杜絕先使用后采購等違規行為。在采購結果確認方面,采購人應依據相關管理辦法及交易規則及時確認結果,嚴禁出現超時不確認、無故不確認、隨意終止采購項目、成交價格與最低價差距過大、采購價格畸高等情形。
合同簽訂與資金支付環節同樣有著明確要求,采購雙方確認訂單后,需在成交結果發出30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采購人不得無故拒簽合同、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中止、終止合同。合同簽訂后2個工作日內,采購人需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公告合同內容;貨物或服務交付后30日內完成款項支付,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此外,采購人需承擔糾紛、質疑、投訴的處理責任,嚴格履行采購需求制定、履約驗收、資金支付等職責,依法答復供應商質疑,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處理糾紛、投訴及舉報事項。同時,采購人要嚴格遵守《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預警規則(試行)》,對預警問題高度重視并及時糾正。
《指引》明確了違規處理措施,采購人若存在惡意拆分項目、惡意串通、未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索要或收受供應商贈品回扣、無正當理由終止采購或訂單、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逾期處理供應商質疑、未選實質性響應排名第一的供應商等違規情形,將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必要時實施約談;情節嚴重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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