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可參與母公司控股代理機構代理項目嗎
2025年12月16日 10:27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曲澤虎
近期,筆者就職工作單位收到紀檢監察機關發來的一件《信訪線索轉辦單》,信訪人A反映某單位工程設計服務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B公司與供應商C公司均屬于D集團子公司,同時采購代理機構E公司也是D集團的控股企業,此行為嚴重影響采購項目的公正性,請求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要求財政部門對信訪件反映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如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處罰。
問題引出
1.供應商B和供應商C是否可以參與此項目?
2.采購代理機構E在此項目中是否應當回避?
調查核實
——關于“供應商B和供應商C是否可以參與此項目”問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供應商B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屬于D集團的三級子公司,股東分別為B1公司(持股46%)、B2公司(持股34%)、B3公司(持股20%),股東穿透后,D集團間接持有供應商B公司18.86%股權。供應商C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屬于D集團的二級子公司,股東分別為C1公司(持股45%)、C2企業(有限合伙,持股35%)、C3公司(持股20%),股東穿透后,D集團間接持有供應商C公司45%股份。
根據“財政部國庫司2936—3605314號答復”意見,綜合現有證據,供應商B公司與供應商C公司雖然均是D集團子公司,但兩者之間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等情形,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中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政府采購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關于“采購代理機構E在此項目中是否應該回避”問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該項目代理機構E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屬于D集團的二級子公司,股東為E1公司(持股100%)。通過進一步核實確定,代理機構E公司具體負責并參與該項目的工作人員為許某和張某,兩人均與供應商B公司、供應商C公司不存在3年內有勞動關系、擔任董監高職務(或法定代表人),以及三代以內血緣關系。
現行有效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和《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魯財采〔2022〕15號)等規范性文件中均未列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之間應當回避的情形。同時,許某和張某也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列明的采購人員應當回避的幾種情形。
最后,綜合調查情況和現有證據,信訪人A反映的問題均不屬實,財政部門形成調查報告后報紀檢監察機關。
(作者單位:山東省德州市夏津縣財政局)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
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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