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波動下的履約博弈 ——一起進口科研設備采購風險防范案例
2026年01月30日 09:3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郭俊
某高校使用超長期國債項目采購了一套高分辨射線顯微鏡設備,2024年12月18日確認由A公司中標,中標金額為900多萬元。學校與A公司(乙方)及學校指定外貿代理B公司(丙方)于2025年1月3日簽署三方《設備采購合同》,約定A公司應于《設備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70日內也即最遲應當于2025年9月30日向學校交付原產地為美國的、指定型號的射線顯微鏡。同時《設備采購合同》第六條第2款約定:“乙方逾期交付貨物的,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總額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履行交貨義務,甲方有權從應向乙方支付的貨款金額中扣除該違約金:逾期交付超過10天(含1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合同簽訂后不久,中美貿易戰開啟,美方多次調整對華加征關稅,中方相應采取關稅反制及調整措施。項目執行開始一波三折。A公司提出調整合同條款、變更進口產品原產地等諸多要求,導致項目遲遲無法交付。
問題1:強制性關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A公司開始采取觀望等待策略,后來看到我國短期降低反制關稅的可能性不大,提出強制性關稅屬于不可抗力,要求調整合同條款,簽署補充協議。
不可抗力是當事人無過錯免責的重要合同機制,如果合同約定了類似突發高關稅這種政府行為發生時,當事人可以延遲履行或解除合同,當該情形出現時,相關方可以據此對合同進行調整,并予以免責。但學校與其簽訂的三方《設備采購合同》中并無將關稅作為免責條款的約定。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高關稅增加了當事人的成本,讓其利潤空間縮小或者虧損,并非不能履約,屬于商業風險,不符合“不能克服”的特征,故不構成不可抗力,更改合同沒有法律依據。據此,學校要求A公司繼續履約。
問題2:可否變更進口產品原產地
經過一段時間的協商,A公司又提出,改用原產地為德國的同一品牌產品完成訂單交付,且不承擔相關責任。
學校經過研究,回復A公司,若要調整產品產地,需要先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排除技術風險。A公司需與學校協商,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更改原產地后所交付儀器型號、規格和技術參數進行鑒定,保證其功能等于或高于原合同要求,費用由A公司支付。
二要排除審計風險。更改合同帶來的產品價差與合同違約的賠償款等,需要A公司給出明確意見,并與學校簽訂補充協議。
三要排除政策風險。學校要將此情況向國債撥付管理部門匯報,說明更改合同的原因并獲后者批準,這是合同變更的前提。
四要排除程序風險。此事重大,學校設備使用單位、資產管理部門、采購部門任何一家都無權自行決定或協商決定處理方案,需要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報學校議決。
問題3:如何避免項目久拖不決,影響資金安全及使用效益
收到學校意見后,A公司表示,自己無法單獨做出決定,需要做進口設備生產商的工作,但一直拖延不給明確回復意見。學校首先對資金安全性進行了評估。由于付款方式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L/C),學校收到A公司履約保證金且合同簽訂后,盡管已經向外貿代理公司(丙方)賬戶支付100%《采購合同》約定的人民幣貨款,但由于該賬戶是由學校和外貿代理公司(丙方)共管的賬戶,且外貿代理公司是學校遴選的專業公司,在學校和A公司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不會根據A公司的單方面通知,直接向A公司指定外商開具外貿進口貨款信用證,所以學校資金沒有安全問題,可以按要求及時回到學校。為督促A公司盡快履約,2025年9月30日后,學校委托律師事務所向其發了專門的律師函,要求其于收到本律師函之日起5日內向學校交付相關設備,并按照《設備采購合同》的約定向學校支付逾期違約金。為避免項目久拖不決,影響國債資金使用效益,學校同時也做好了文書送達后,按約定解除合同并重新開展采購的準備。收到律師函后不久,A公司及進口設備生產商國內代表就共同到學校協商解決辦法,加上此時我國僅保留10%的對美加征關稅稅率,相關方最終達成了A公司承擔延期交貨責任,向學校支付賠償金,并按原中標合同向學校交付原產地為美國設備的方案,事情得到了解決。
(作者單位:武漢紡織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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