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監管護航政府采購高質量發展——財政部公布“四類”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2025年12月16日 10:3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編者按:近日,財政部發布10起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釋法、以案示警,為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劃明法律“紅線”,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業內對此有何反響?本期邀請業內專家共話典型案例,探討案例發布的意義及影響。
■ 張旭東
近期,財政部公布了一批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典型案例。此舉在社會各界特別是政府采購參與主體中引發了廣泛關注和積極反響。這不僅是財政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政府采購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的階段性成果展示,更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堅定宣示,充分彰顯了財政部作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擔當與治理智慧。
彰顯政治擔當:服務大局,以專項整治行動深化法治政府建設
政府采購連接政府與市場,是財政支出的重要方式,也是宏觀調控和政策功能發揮的關鍵領域。其規范性、公平性、效率性,直接關系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政府公信力乃至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構建。財政部部署開展專項整治,正是以具體監管實踐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生動體現。
此次公布的案例,緊密圍繞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以下簡稱《行動方案》)要求,體現了“國之大者”的戰略視野。《行動方案》確定的三年目標,不僅著眼于當下問題的“整頓”,更注重長遠“建設”與“發展”。財政部會同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行動,形成監管合力,展現了跨部門協同治理的系統思維。
財政部以“零容忍”態度聚焦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圍標串標四類違法違規行為,體現了問題導向和精準施治。案例的公布,是將專項整治成果固化為制度警示、轉化為治理效能的關鍵一步,有力推動了政府采購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是建設法治政府、優化營商環境的務實之舉。
體現法治精神:案例解析,將抽象法律條文轉化為具體行為指引
典型案例的生命力在于其示范性、警示性和指導性。本次公布的十個案例,在內容設計上精心編排。每個案例均包含“基本案情、處理結果、典型意義”三部分,形成了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到價值升華的完整邏輯閉環。這種結構不僅清晰展示了違法違規行為的全貌及其后果,更深度解析了行為的違法本質、法律依據及政策背景,有效破解了法律條文在實踐中“如何理解、如何適用”的難題。
例如,案例一(某單位招標文件排斥外地企業)和案例四(某單位招標文件設置地域障礙)均涉及地方保護或變相設置地域壁壘。案例在“典型意義”部分明確指出,政府采購市場是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采購文件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設置必要的本地化服務要求,但不得以此排斥、限制外地供應商。同時,對于通用型產品,原則上不得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權等,防止市場壟斷。這精準闡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公平競爭原則與合理采購需求之間的邊界,為采購人編制文件提供了清晰的“紅線”。
又如,案例二(某單位招標文件歧視中小企業)深刻闡釋了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案例明確指出,不得將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等與企業規模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要素作為評審因素。這不僅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具體要求,更是通過法治手段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體現。
案例七、八關于提供虛假材料(包括中小企業聲明函)的查處,則強調了供應商的誠信義務與審慎核實責任,明確了即便非主觀故意也可能因重大過失承擔法律后果,厘清了“過錯責任”原則在政府采購監管中的適用,體現了過罰相當的法治精神。
案例九、十關于圍標串標的認定,通過“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委托同一公司員工辦理事宜”等具體行為表現,結合“響應文件內容異常一致”等證據,生動詮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中“惡意串通”的認定標準。這為監管部門在實踐中識別和查處這類隱蔽性較強的違法行為提供了可操作的判斷范式,也向市場主體發出了明確的警示信號。
同時,這些案例深入剖析政策背景與立法原意,不僅告訴市場主體“什么不能做”,更引導其理解“為什么不能做”以及“應該怎么做”,起到了普法和引導合規的雙重作用。
突出實踐價值:精準施治,以問題導向破解監管難題優化營商環境
此次案例遴選覆蓋面廣、針對性強,直擊當前政府采購市場存在的問題,具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和實踐指導價值。
一是劍指“差別歧視”,維護公平競爭基石。前四個案例集中反映了采購人及代理機構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對外地企業、中小企業實施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以及量身定制、明招暗定的問題。這些行為扭曲了市場競爭機制,破壞了政府采購的公平性。案例的公布與查處,傳遞出堅決破除各種市場分割和地方保護的強烈信號,是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具體行動。它引導采購人必須基于項目需求,以開放的心態編制采購文件,確保潛在供應商能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二是嚴懲“亂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案例五(滯壓保證金)和案例六(轉嫁專家費)直指代理機構的違規收費行為。保證金制度旨在保障采購嚴肅性,但長期滯壓無異于變相占用企業流動資金,加重其負擔,特別是對中小企業影響顯著。違規轉嫁專家評審費更是巧立名目,增加企業交易成本。對這些行為的查處,體現了財政部門落實國家降費減負政策、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的決心,有助于降低政府采購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強市場主體的獲得感。
三是打擊“虛假與串通”,捍衛市場誠信秩序。后四個案例聚焦供應商的違法失信行為。提供虛假證書、虛假中小企業聲明函,直接破壞了評審的真實性基礎,使優惠政策被濫用,損害誠信守法者的利益。圍標串標行為則嚴重侵蝕政府采購的競爭本質,可能導致質次價高,直接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這些行為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記錄、禁止參加采購活動等處罰,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形成了強大的法律震懾,有助于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格局。
(作者系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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